1.东莞公积金离职可以全部提取吗

2.东莞公积金缴费比例

3.东莞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是多少

东莞公积金离职可以全部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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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或失业提取按“旧钱旧办法、新钱新办法”执行。即2015年3月1日以前缴存到帐的住房公积金,在外市户口职工离职或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时均可提取,没有时间限制。但2015年3月1日后无论以何种形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不能再以离职或失业情形提取,可以按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取。

例如:张三(外市户口)在2010年6月在东莞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2015年3月1日的账户余额为2万元。他在2015年6月1日离职,那么无论他什么时间过来办理提取都可以提取到他2015年3月1日之前已到账的账户余额,即2万元。2015年3月1日之后缴存(包括补缴到账情况)的部分不可以因外市离职提取,若张三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申请租房情形提取。离职之后我们的五险一金都是断缴的,而且很多人本身就不是东莞当地的户籍,所以可能你辞职之后也不会继续在东莞当地来工作,所以我们会比较关注东莞住房公积金离职后可以全部取出来吗。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将我们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呢?非本地户籍可以提取东莞公积金

因为不少人都不是东莞户籍,所以如果你辞职之后,不继续在东莞当地生活和工作,那么是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但是你需要携带好之前工作单位的退工单,然后也要填写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表格是需要公司盖公章才能够使用的。

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东莞住房公积金离职后可以全部取出来吗,除了基础的退工单和申请表格外,你还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也要提交自己的原籍户口簿,一定要特别注意非本地人员是必须要提交户口簿才行的。而且要有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因为要将公积金提取,所以你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要求才行。

提取东莞公积金的具体流程

既然知道了东莞住房公积金离职后可以全部取出来吗,那么我们肯定还是要根据流程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提交自己的储蓄卡。只要是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没有问题之后,基本上几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到账,这样办理相关手续要简单很多,也可以马上将公积金转入到我们的储蓄卡中。

东莞公积金缴费比例

法律主观:

深圳做为中国最发达的几个城市之一,这里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其他地区来说也是非常的高的,而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按照工资标准来进行缴纳的,在深圳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相对于其他地区来说也是比较高的。一、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职工工资基数的10%--40%,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暂行办法》规定,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2009年度深圳市人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3894元,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时1100元。因此,缴纳基数应该是:1100~3894*5(19470)元之间。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2010年12月-2011年6月为试运行阶段,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补缴2010年12月至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6、专办员身份证;7、单位证明材料确实深圳住房公积金比例还是非常的高的,达到了员工基本工资的10%-40%,这样的缴费比例是远远高于其他城市的,当然如果想要在深圳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话,还需要将需要的材料逐一准备好,只有材料齐全才能在深圳缴纳住房公积金。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东莞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是多少

常见问答

国家规定的缴存额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一次,新的基数核定后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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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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