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二环内土地价格_土地出让金价格石家庄二环
1.河北石家庄建筑收费标准?
2.石家庄市城中村房屋过户费是多少
3.石家庄二手房从哪年开始征收土地出让金的?
4.石家庄卖一套二手房120平,五年以上,非家庭唯一住房,请问买卖要交哪些费用,高手帮帮忙!谢谢!
5.重磅!石家庄主城四区新出让商品房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房
河北石家庄建筑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1992)597号文;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文;省政府办字[2001]37号文
根据不同的征地方式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按原标准的70%征收
2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按每平方米10元—15元标准收取
3
借用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1992)116号文
根据借用土地的用途和铁路所占范围,按每平方米每月0.15—0.5元收取
4
土地闲置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48号令(1998.7.20)
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
5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价费(1993)39号文
每份证8元
6
土地登记费
(1990)国土(籍)字93号文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个人按5-30元收取;单位根据性质不同按200-40000元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的,每证20元。
7
土地管理费
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文
参照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价费字(1992)597号
8
利用土地档案费
冀档(1987)44号文
证明费按10-400元收取;咨询费由市物价确定
9
土地资源费
河北省政府第20号令(1989年2月27日)
市、县政府自定
10
工程设施费
河北省政府第20号令(1989年2月27日)
市、县政府自定
11
土地复垦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25号公告)(1999年9月24日)
每平方米5—20元收取
12
土地出让金
财综字(1992)172号文
按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易总额全额收取
13
土地使用金
冀政(1990)76号文
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以下收取
14
耕地占用税
国发[1987]027号文
按每平方米1元—10元收取
15
印花税
(1991)冀税三字5号文
按每证5元
16
契税
冀政函[1998]9号文
按合同金额的4%
1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只限住宅)石市执行此标准。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18
工程定额测定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包工包料工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2‰,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完成人工费的12‰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19
工程质量监督费
冀价经费字[2001]32号
按委托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75‰收取;小城市和县城按2.45‰收取(市辖区执行市的标准)。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非住房建设项目按1‰)收取,其他有关规定不变。
20
建筑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1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按工程造价的0.14‰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只限住宅)
2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冀价经字[2002]第43号
见附件1
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冀价经费[2002]29号
1、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73.7元/m2
2、非住宅建设项目,62元/m2,远离城市建城区生产生活配套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18.8元/m2
3、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学生公寓免征。
24
城市旧区改造费
省政府冀政[1992]53号
按每亩0.3万元-2万元
25
墙改费
冀政[1992]72号令
民用5元/m2 工业建筑4.5元/m2
2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冀建城[1994]6号
见附件2
27
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省政府冀政[1992]53号
0.07元/M3---0.10元/M3
28
渣土处置费
市工商字(93)58号
5元/M3
29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计价格[2002]595号,冀价经字[2002]第19号
见附件3
30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冀建房[1993]21号
见附件4
31
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
见附件5
32
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冀建城[1995]174号
建成区内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50—400元;建成区外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50—250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标准
33
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同上
占用已征预留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一角至五角;临时占用其它绿化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五角至一元
3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冀财综(1999)28号
2元/m2
35
防空地下室易地改建费
中发[2001]9号、市价行费[2001]90号
按工程面积2%的标准建设造价2000元/m2;(异地建设费按工程面积40元/m2收取)
36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计价格[2001]585号
每份2.1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0.7元。
37
拆迁补偿安置
市建函字[2004]82号
见附件6
38
搬迁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政府令124号
39
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建设局[2002]通知
10元/m2依据市政府令124号
40
房屋拆迁评估费
冀价经字[1997]114号
见附件7
石家庄市城中村房屋过户费是多少
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房屋办理过户的,需要先办理出房产证才可以的,未取得独立产权的房屋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
二、房屋买卖过户的收费标准如下: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
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144平方米以上属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4、营业税
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免征;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
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年免征,其它按差额的20%或是全额的1%缴纳。
6、土地出让金
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
7、印花税
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缴纳。
8、工本费
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缴纳。
三、人民网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石家庄二手房从哪年开始征收土地出让金的?
2019年。根据查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石家庄市划拨土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石家庄二手房从2019开始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石家庄市,简称“石”,河北省辖地级市、省会、工型大城市?,是批复确定的中国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石家庄卖一套二手房120平,五年以上,非家庭唯一住房,请问买卖要交哪些费用,高手帮帮忙!谢谢!
去公证处做赠与公证,去房管所换房本就可以了,但以后交易会多产生房款20%的税。
如果走买卖程序,须签订定金合同及买卖合同,1.营业税:过户价x5.6%,房本日期满五年且唯一住宅可免。面积超过140平即使满五年也有营业税。
2.个税:过户价x1%,或(本次过户价-上次购买价)x20%,哪个省钱用哪个。
3契税:90平以内1%,90——140平1.5%,140以上3%,如果房本日期不满五年一律3%。
4.1.优改房会比商品房多产生3%土地出让金,普通房改房有(房屋成本价x面积x1%)的土地出让金。房屋成本价以当地规定为准。
5.经济适用房会产生10%综合地价款。
祝你好运!北京房产专家团队为您解忧,谢谢采纳!
重磅!石家庄主城四区新出让商品房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房
9月23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石家庄发布了《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国家和省下达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由市城发投集团组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专营公司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完成。市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给予资金、土地支持。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主城4区范围内,新出让商品房项目土地增值收益、易地集中建设资金,以及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金5%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每年第四季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辖区政府及城发投集团根据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提供地块信息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解读:
一、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内容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土地受让人意愿,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申请变更配建方式,经市保障房中心同意后,按照住宅用地出让总价款的8%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商业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列入我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及解遗范围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的缴纳
已出让地块、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向市保障房中心提出变更配建方式申请,经保障房中心同意,一次性向市保障房中心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并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市保障房中心按规定及时将执收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通知》原文:
特别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